乘客守则及服务承诺

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
  • 一、根据《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十二条规定,制定本守则。
  • 二、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(含出入口、通道)者均须遵守本守则。
  • 三、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。越站乘车的,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;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,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,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。
  • 四、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;车门开启、关闭时,不得触摸车门;乘车时应先下后上;车到终点,乘客应全部下车。
  • 五、主动照顾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、下车并让座。
  • 六、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.2米(含1.2米,下同)以下的儿童乘车,带领两名以上(含两名)的应另行购票。身高1.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。
  • 七、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,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得超过1.8米,体积不得大于0.15立方米。
  • 八、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、无包装易碎、尖锐物品进站、乘车。
  • 九、赤脚、赤膊、油污衣裤者、醉酒肇事者、烈性传染病患者、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、乘车。
  • 十、自觉保持车站、车厢的清洁卫生。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,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、垃圾。
  • 十一、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、自动售检票机、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、设备。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,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  • 十二、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。发生纠纷时,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,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。
  • 十三、乘客违反《条例》规定行为的,按照《条例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。
  • 十四、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。
  • 《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摘录

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拦截列车;
(二)进入轨道或者隧道;
(三)攀爬或者跨越围墙、栅栏、栏杆、旋转闸;
(四)强行上下车;
(五)吸烟,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吐口香糖渣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
(六)携带猫、狗等宠物;
(七)涂写、刻画或者擅自张贴;
(八)擅自设摊、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;
(九)乞讨、躺卧;
(十)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和有放射性、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。
第三十三条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、垃圾。
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乱设摊,影响乘客出入。
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险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:
(一)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;
(二)损坏车辆、隧道、轨道及其设备、路基、车站设施;
(三)损坏和干扰机电设施、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;
(四)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。
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禁止行为的,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有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、第(七)项、第(八)项、第(九)项禁止行为的,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,危险轨道交通设施的,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、垃圾的,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 

上海轨道交通行业服务承诺
  1. 实行首问责任制,用语规范;“窗口”服务讲普通话,服饰统一。
  2. 首末班次列车正点运行。
  3. 及时告知列车运行情况。
  4. 列车延误15分钟以上,可办理退票。
  5. 售出当天车票未经过进站闸机的,可无理由退票。
  6. 自动售检票机、自动扶梯、空调、通风、照明等服务设施按规定开启。
  7. 24小时接受乘客投诉,三天内必有回复。